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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交强险和三者险,而是这一份于两年前在康仁寿险购买的人寿意外保险!”保险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简称“财险”和“寿险”。意外保险是寿险的一个险种。如果被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人身意外,死亡或者伤残,将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特殊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不是读出来的,而是背出来的。程白压根儿不用低头看之前写的庭辩思路一眼。“换言之,排除了合理怀疑的,才能被认定为该事实存在。”“我当事人曾念平,确有骗保动机和为骗保做的准备,但他有可能知道自己诈骗安和财险对自己有害无利,合理怀疑,他想要诈骗的其实是康仁寿险。”“而证人证言只指出骗保,没有明确险种。”“同理,被告方提交的起重机鉴定意见,只能证明我当事人对事故起重机进行过人为损坏,有可能导致起重机事故。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我当事人的行为是引起水泥板滑落的直接、唯一原因。合理怀疑,水泥板意外滑落可能是因为起重机故障,也可能只是因为起吊时工人并未将水泥板安放妥当。”“在这种事实认定不清、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安和财险拒绝向我当事人理赔,严重违反相关条例。”程白冷冷地笑了一声,手上已经将那一份寿险合同放下,一张妆容精致的脸上平静极了,只向庭上所有人质问:“难道今天我买了一把刀,跟人说我要回家杀鸡,结果第二天隔壁邻居死了,就能指证我是杀人犯吗?”作者有话要说: *现实里也不大可能存在这样的庭辩,一切都是虚构,诸位看官了解就好。第2更√还有1章没写,晚点再更。15字评论皆有红包放送,感谢支持正版。20、第020章碾压律师经常会在庭辩的时候玩“偷梁换柱”的把戏,这个词在这种语境下并非贬义,其实就是用比喻或者类比的方法将某个比较艰深的法律概念用比较形象的方式表达出来。其目的并不在于说理,而在于强调。用这种方法来加深法庭对关键点的印象。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认定事实存在这个点,其实非常简单。如果a死,有人指证说是b杀的,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证据。但只要还存在c杀了a或者a其实是自杀的可能性,且在逻辑和证据上能讲得通,就不能认定a是被b杀的。当然,仅限于民事诉讼中有关于欺诈的事实认定。程白这一句质问也就是玩了个“偷梁换柱”的把戏强调了一下而已,才一出,便引得下面旁听席上无数人倒吸一口凉气,就连那些原本只是来看看情况的律所大par们也都微微露出惊容。律所里没有秘密。其实早在程白接下这个案子之前,安和财险和曾念平这桩纠纷就在各种微信群里传过了,都在嘲笑安和财险这么大个公司,搞不定一个老头子。但现在……先前还觉得这一桩就是个骗保案板上钉钉跑不了的人,此刻都觉得自己脸疼。谁也没想到进入庭辩之后会变成这样。这尼玛完全大反转!程白跟钱兴成辩论的语言很多。总结一下,三点:第一,事故发生时,曾念平为儿子筹措的手术费已经相差无几,骗保的动机虽有,但不强烈;第二,稍微懂一点的人都知道,骗保不骗交强险和三者险,因为赔偿都是受害人的,自己拿不到,还有可能倒赔;第二,虽然有证据,但都是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曾念平是故意造成事故骗保。民事诉讼有一条原则就是谁提出谁举证。安和财险拒绝赔付,但给出的证据都不足以认定骗保的事实。而且虽然钱兴成在逻辑上对程白提出的第二点进行了反驳,然而正常人都知道骗保的时候好歹得了解一下自己要骗什么保险,跟文化程度没有绝对的关系。程白随后对曾念平的询问,其实相当于回驳了这一点。所以钱兴成前面的反驳也就越发显得牵强了。这你来我往一通辩驳下来,许多人心里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曾念平的确并非骗保。如果真是骗保,这也太弱智了。综合这些来看,应该只是个巧合。他想要伪造的是自己的意外死亡或者伤害,所以在起重机上动手脚,但第二天cao作起重机的时候水泥板就掉落下来砸伤了人。很大的一个争议点其实在于水泥板为什么掉落。但合理怀疑原则下,只根据目前这些证据,尤其是那一份鉴定意见,还真不能肯定就是因为曾念平做的手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安和财险就做出拒赔通知,吃这一通官司,然后被程白打成这熊样,实在不冤枉。很多不懂的人在庭辩进行到这个阶段看见程白重新坐下来之后,就已经放松了下来,以为基本就算结束了,算是程白的大获全胜。如果法官没什么问题,曾念平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就连被告代理人钱兴成,都长出了一口气。他倒不是不懂,纯粹是绷的。回自己的椅子上时,才感觉整个后背都是冷汗。但意外地没有什么不甘和失落的情绪。其实程白最后提出的这一份寿险合同是一早在证据交换阶段就已经提出来的,那个时候他如果够细心,应该能早一点料到程白会如何应对他要死咬的骗保这一点,刚才庭辩的时候至少能不那么措手不及,被程白牵着鼻子走了。可也没什么不服气的。就算早发现这点也不会有用,因为程白这就是明晃晃的阳谋,根本没办法阻止。且安和财险这一单拒赔的确有问题,怪不得别人。只是还是那句话,打官